昨天提到和“微博诉蚁坊”案同样适用反法第十二条的还有饭友APP案,该案获评2019年北京知产保护十大案例,是擅自抓取、使用他人数据而引发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例。
背景
F公司是某粉丝追星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W公司认为其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 未经许可,在APP中的明星账号下设“微博专题”、嵌套该明星的微博界面,完整展示相关微博界面和内容在内的全部数据;
- 使用微博数据时,恶意屏蔽微博部分功能、添加自有功能。
具体是指恶意屏蔽新浪微博的超级话题、票务、推荐、点赞、链接外部网站、可能感兴趣的人等功能;嵌入送花等涉诉APP自有功能。该主张后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F公司辩称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答辩意见包括:
- 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 被诉行为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没有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作为新的商业模式,应当首先推定其具有正当性;
- 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要是指F公司没有抓取微博数据,APP中展示的微博只是“链接”,用户点击后可以跳转到微博。
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在案证据,着重审查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F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对W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竞争关系
法院从反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的理解本身出发,提出竞争关系判定不应仅限于同业竞争,而是应当从经营行为本身是否在本质上构成竞争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法院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判定二者构成竞争关系:
- 二者经营载体和具体服务存在不同,但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
- 微博用户群体不局限于粉丝,经营范围和服务类型也比饭友APP宽泛,但就被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具体业务而言,二者的用户和经营范围,显然高度重叠;
- 互联网公司竞争包括对“流量和数据的争夺”,原被告双方作为互联网经营者,在争夺用户并使用数据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
判决书写道:
“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流量和数据是互联网公司争夺的最为主要的资源,在此背景下竞争的本质亦是对流量和数据的争夺”。
无论是微博还是涉案APP,“之所以针对明星粉丝设计、开发特定功能,都是为了尽可能多的吸引粉丝用户,获得用户流量、留存用户数据,从而进一步提供网络服务”。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是否适用第十二条规定,需要从两方面判断:
- 涉案微博数据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W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 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妨碍、破坏微博正常运行的行为。
W公司对微博数据享有合法权益、是否抓取后端数据以及使用何种手段等问题的举证思路、法院裁判思路与微博诉蚁坊案一致,此处不再重复,以下主要看两个新问题:
- F公司提出其“未抓取数据、只是链接”时,法院如何区分“抓取与链接”;
- 法院对“实质性替代”的评价。
抓取还是链接
法院首先对“链接”的定义进行解读,指出链接服务应当完整呈现被链信息,而非根据设链方的经营安排或者其他需求对被链信息进行选择性增删。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释义》将“链接服务”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属网站提供的某信息标题后放置(亦称埋置)存放该信息详细内容的网络地址,用户点击该信息标题后,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用户提供出该信息的内容。”
“链接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信息定位工具,提供链接服务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便利网络信息共享。
法院认为,如果F公司所说的“设置链接”属实,涉案APP里微博的界面设计、主题分类、微博账号里发布的内容和发布时间、点赞评论转发数量,以及评论区的评论留言和回复内容等信息,都应该和新浪微博呈现的效果完全一致。
但是,本案查明的事实是:
- 微博中有主页、微博、头条和相册四个专题,涉案APP的微博中只有主页和微博两个专题;
- 涉案APP里没有以下微博内容和功能:赞、关系、可能感兴趣的人、超级话题、明星百度贴吧、票务信息和购买通道、他的粉丝也关注、明星势力榜、关注其他明星等;
- 微博里的微博发布时间仅具体到年月日,涉案APP里的微博发布时间可以具体到发布的时刻;
- 微博的点赞评论转发数,仅显示到万位数,涉案APP显示到个位数。
- 就同一特定微博而言,微博中的评论数多于涉案APP中的相应微博,且APP中的评论及回复内容均不完整;
- 无法显示完整的微博内容的原因,F公司称是因界面所限,但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APP中92个明星账号中的微博内容,是F公司抓取的微博数据。
W公司主张F公司非法抓取了2420个明星微博数据,但是因为W公司没对2420个明星账号下都有微博进行取证,也没证明这些明星都开通了微博,法院认为这个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实质性替代
法院综合诉辩双方意见与在案证据,认定F公司抓取微博数据并在涉案APP上进行展示,妨碍、破坏了微博的正常运营:
- 基于对APP展示微博数据展示情况的分析,推定F公司并非仅抓取微博前端已公开的数据,而是抓取了微博后台数据;
- 结合一般常识及W公司关于反爬虫机制等技术措施的陈述,认为F公司是以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数据抓取和展示行为;
- 从W公司数据运营与安全保护等义务的履行、展示规则等方面所受影响进行分析,认为F公司抓取、展示涉案数据的行为妨碍、破坏了微博的正常运营。
关于“实质性替代”问题,法院认为:
- APP中92个明星账号下的微博界面设计和发布内容和新浪微博基本一致,法院认为,基于正常的阅读习惯,明星粉丝用户在涉案APP中浏览完相关内容后,再回到新浪微博查阅相关内容的概率很低。因此,就涉案92个明星微博而言,涉案APP已对新浪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
- F公司的被诉行为使得相当部分的明星粉丝用户可以不注册、不登陆微博,就能查看到明星账号里的内容,既实际分流了W公司的潜在用户流量,也影响了W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可以获得的广告、票务等商业收益,给W公司实际造成了损失。
综上,法院判定F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对W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193.2万元予以全部支持。F公司上诉时提出一审法院证据采纳规则不公平,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然没有涉及对网络爬虫技术应用的分析,但这两点是前几篇案例未分析的,因此单拎出来做简介,详情请查阅判决原文。下篇“微博诉云智联”案件会对数据抓取方式有更详细的分析。
参考:
2019年06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
2019年11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799号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dianwenhua.com/3144.html